第38805702號“瑞絲WATCH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18日對第38805702號“瑞絲WATCH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瑞士是鐘表之國,爭議商標文字與“瑞士”國名相近,且標識中含有的十字圖形,與瑞士國旗亦相近。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并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七)、(八)項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在先案例裁定書等作為本案的主要證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被郵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鎮江瑞絲表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4類鐘、手表、首飾配件等商品上,經我局異議決定準予注冊,注冊公告日期為2021年5月28日,商標專用期自2020年2月28日至2030年2月27日。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故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局認為:
1、爭議商標由文字“瑞絲”、紅色邊框的半個“十字”標識及英文“WATCH”組合構成。該標識整體與申請人主張的“瑞士”國名尚有一定區分,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2、爭議商標中文部分呼叫與“瑞士”國名相近,圖形部分采用紅色邊框的半“十字”圖形,與瑞士國旗的顏色及圖形相近,英文部分為“WATCH”(含義為表)。爭議商標使用在鐘、手表、首飾配件等商品上,具有欺騙性,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情形。
另,爭議商標的文字本身未包含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文字或圖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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