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98733號“火鍋先生 MR.POT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例
"申請人于2017年11月15日對第13998733號“火鍋先生 MR.POT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最早在中國申請注冊“火鍋先生”商標的相關權利人,申請人對第13733561號“火鍋先生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擁有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綜上,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連鎖店營業執照;
2、火鍋店店面照片及產品照片;
3、微博宣傳頁;
4、美團大眾點評顧客對“火鍋先生”的好評。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飯店等服務上,被商標局駁回后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爭議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商標局于2016年2月28日刊登了爭議商標的注冊公告。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飯店等服務上,被商標局駁回后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引證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商標局于2016年3月21日刊登了引證商標的注冊公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依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即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活動房屋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使用在該項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活動房屋出租服務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中顯著標識之一的文字“火鍋先生”與引證商標的文字“火鍋先生”相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的注冊應予無效宣告。
此外,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但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支持其主張,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活動房屋出租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第13998733號“火鍋先生 MR.POT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13998733 商標申請日期:2014-01-29 國際分類:43類 餐飲住宿
初審公告日期:2015-11-27 注冊公告日期:2016-02-28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金源先
商品/服務項目:活動房屋出租(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