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助編程”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004579號“佐助編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并經使用和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1125003號“佐助金服 ZuoZhu Financia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申請商標宣傳頁、廣告頁、微信宣傳頁面等作為主要證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書籍出版、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娛樂服務、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顯著性較強的文字“佐助”,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產生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本案中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和推廣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