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45720號“百佳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于2017年06月16日對第13845720號“百佳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第10436923號“百佳之選Select by PARKnSHOP及圖”商標、第1020908號“百佳PARK'N SHOP及圖”商標、第229474號“百佳PARK'N SHOP P及圖”商標、第622184號“百佳”商標、第1049075號“百佳PARK'N SHOP及圖”商標、第238481號“百佳PARK'N SHOP P及圖”商標、第11231752號“百佳PARKNSHOP P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第774543號“百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為世界知名商標,理應被認定為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摹仿,損害申請人利益。三、“百佳”作為申請人關聯公司的商號,經長期使用已在替他人推銷領域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商號權。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提出的,其注冊申請超出了正常的經營需求,被申請人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將導致不良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百佳”超市所獲榮譽;
2.關于“百佳”超市的介紹;
3.超市列表;
4.相關宣傳報道;
5.相關商標信息;
6.相關公司營業執照;
7.相關銷售資料;
8.相關裁定、判決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并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已有類似情況商標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二已被撤銷,被申請人亦對引證商標四、五、六、七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八在推銷(替他人)服務上已達到馳名商標應有的知名程度,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服務差距較大。三、申請人對“百佳”不享有商號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關于“百佳力”的搜索結果;
2.相關商標信息;
3.相關決定書等。
其后,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詞語解釋、相關報道、相關認定、相關報道、相關裁定作為證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月2日獲準注冊,經異議核準注冊,注冊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第1543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5類嬰兒食品、嬰兒含乳面粉、嬰兒奶粉、嬰兒尿褲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一、二均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銷,且撤銷決定均已生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無權利沖突。
引證商標三至八核準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期,引證商標三至八核定使用在第5、29、35類殺蟲劑和消毒劑、鮮奶、推銷業(替他人)等商品、服務上,現均為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體條款中已有體現,本案將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百佳力”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四至七顯著認讀部分“百佳”,且未形成新的整體性含義,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至七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嬰兒食品、嬰兒含乳面粉、嬰兒奶粉商品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鮮奶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鮮奶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四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的當然依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嬰兒尿褲商品與引證商標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此項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四至七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大多或未體現“百佳”標識,或未顯示證據形成時間,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八經使用已被相關公眾所熟知,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大多或未體現申請人、申請人關聯公司將“百佳”作為商號使用,或未顯示證據形成時間,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或其關聯公司將“百佳”作為商號使用在嬰兒尿褲等商品與與之類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爭議商標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的影響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爭議商標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嬰兒尿褲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