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648505號“柔能制剛”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648505號“柔能制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產品圖片、宣傳使用資料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產生了注冊商標應有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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