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ICO”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國際注冊第1337862號“ATTIC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注冊第965072號“ARTICO”商標、第5271633號“ARTICO”商標、第11390179號“ATTICLO”商標、第12076891號“ATTIMO”商標、第12380994號“ATTIM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字母構成、書寫方式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至五均處于撤銷案件審理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故請求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至五尚處于撤銷案件審理中,但時至本案審結之時,上述商標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及諸引證商標均為純英文商標,其與諸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體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用品、皮鞋等商品與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予以駁回。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ATTICO”商標注冊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