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887299號“椰島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887299號“椰島生活家YEDAO LIFE 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93667號“椰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98533號“椰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35279號“椰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141840號“椰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551626號“椰島食品 YEDAO SPECIALIT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8551676號“椰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8551736號“椰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9362397號“椰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41318239號“椰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41319360號“椰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9662769號“YED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9669477號“YED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9710250號“YED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在構成要素、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引證商標一至十三的權利人與申請人系關聯主體,其已同意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并存。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商標共存同意書、工商登記信息、申請商標創意內涵、在先案例決定書、申請人簡介以及有關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牛奶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引證商標一至十三的商標專用權人出具了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共存的同意書,但是保護社會公眾利益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立法宗旨之一。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上,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提交的商標共存同意書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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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