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85206號“銳云”商標 無效宣告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1日對第41885206號“銳云”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銳云”是申請人注冊使用多年的企業名稱,也是申請人使用在外賣餐館等相關服務上的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廈門,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采取惡意復制、抄襲的不正當手段,對申請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搶注。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1、申請人的營業執照;2、網絡平臺推廣信息;3、加盟店圖片。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20年8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于第43類飯店、提供野營場地設施、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寵物旅館服務等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一、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商號權,我局認為,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證據2無法確定證據形成主體,證據3未顯示證據形成時間及證據形成主體,僅憑證據1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銳云”商號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系,進而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商號權。故就在案證據而言,本案尚不能認定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二、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我局認為,本案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通過宣傳、使用,其“銳云”商標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關鍵詞:第41885206號“銳云”商標 無效宣告案例。 安徽文廣知識產權為你提供 商標注冊· 商標續展· 商標轉讓· 商標復審· 商標異議· 專利代理· 知識產權貫標認證代理· 科技項目申報代理,網址:www.wuhubest.cn,詳情咨詢電話:139-6519-1860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