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服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000076851號《關于第11811064號“澳門威尼斯人 THE VENETIA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稱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產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81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認為,訴爭商標的漢字部分為“威尼斯人”,其中“澳門”屬于地名,但“威尼斯人”并非地名,此外其亦同時包括英文“THE VENETIAN”及“飛獅圖形”。可見,訴爭商標并非僅由地名構成的商標。因此,其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適用的形式要件,故,訴爭商標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綜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撤銷原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敗訴后,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郵寄給申請人,通知其進行申辯。 申請人申辯的主要意見:申請商標不具有欺騙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等產生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申請商標及其系列商標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范圍內已經獲準注冊,表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因此,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澳門威尼斯人 THE VENETIAN”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