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麗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發酵空間spAce f 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061146號“發酵空間spAce f 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960234號“SPACE OF TATION MUSI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209678號“Space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3782318號“SPACE 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9565883號“云雨時空YUN YU SPA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1008195號“SPACE MED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7347012號“SPACE05”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24138217號“SPA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24515726號“SPAC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2089756號“1234SPAC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差異明顯,未構成商標近似。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獲準注冊,按照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八的注冊申請已被商標局依法予以駁回,駁回決定業已生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七為有效在先申請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由于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且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其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未提交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九的英文部分,在呼叫、含義、字母組合等方面差異明顯,如共存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25061146號“發酵空間spAce f 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5061146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29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2018-11-13 注冊公告日期:2019-02-14 專用權期限:2019-02-14至2029-02-13
申請人:高麗雅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4102)、體操訓練(4105)、廣播和電視節目制作(4105)、動物訓練(4106)、教育(4101)、為娛樂組織時裝展覽(4102)、書籍出版(4104)、電子桌面排版(4104)、出借書籍的圖書館(4103)、室內水族池出租(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