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創聯時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創客”商標無效宣告案例
"申請人于2017年11月15日對第16790588號“創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我國實行煙草專賣制,被申請人作為普通的市場主體,并無煙草生產、銷售資質,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誤導公眾,違反了《商標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申請人非基于真實使用意圖,在第1類至45類申請注冊將近二百件商標,其行為已構成對公共資源的不正當占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綜上,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煙草專賣法》等法律條文網頁打印件;
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關于被申請人的企業信息公示網頁打印件;
3、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證件管理系統網站關于被申請人專賣證件的查詢搜索頁面打印件;
4、被申請人商標信息打印件。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7月14日被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4類煙草等商品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1、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2、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做出了超過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或者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等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由漢字“創克”構成,指定使用在煙草等商品上并未構成該條款所規定的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主要解決的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并未提交爭議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惡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證據,故申請人該項主張,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第16790588號“創客”商標:
申請/注冊號:16790588 商標申請日期:2015-04-23 國際分類:34類 煙草煙具
初審公告日期:2016-04-13 注冊公告日期:2016-07-14 專用權期限:2016-07-14至2026-07-13
申請人:深圳創聯時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卷煙紙(3405)、香煙盒(3402)、煙斗(3402)、香煙過濾嘴(3405)、煙用藥草(3401)、煙草(3401)、香煙(3401)、吸煙用打火機(3404)、火柴(3403)、煙灰缸(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