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06350號“HEL HAOELAI”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206350號“HEL HAOELA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205112號“HAOKELA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059379號“HEL SPOR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差異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已被商標局決定撤銷在“帽子”上的注冊,已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資料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帽子”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予以撤銷,撤銷決定書業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601期《商標公告》上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貝雷帽;帽子(頭戴);無沿便帽;風帽(服裝);帽;帽子;耳套(服裝);大禮帽;沙灘帽;頭帶(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字母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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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5206350號“HEL HAOELAI”商標:申請/注冊號:25206350,申請日期:2017-07-07,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鞋帽,商標申請人:李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