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海與蕪湖創美、蕪湖蓓慈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飛、丁春霞,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創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赤鑄山路60號4#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張蕾,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茅紅星、董澤民,安徽緯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蓓慈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赤鑄山路60號4#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豪,高級運營專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茅紅星、董澤民,安徽緯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陽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醫圣祠街54號。
法定代表人:祁顯雙。
被告:蕪湖敬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赤鑄山路60號4#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孫殷輝,運營總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茅紅星、董澤民,安徽緯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號3號樓三層。
法定代表人:張勇,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衛興、蔣瑩瑩,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原告王明海與被告蕪湖創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蕪湖蓓慈電器有限公司、南陽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蕪湖敬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明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春霞、被告蕪湖創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蕪湖蓓慈電器有限公司、蕪湖敬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澤民、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瑩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陽市山姥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2月9日以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王明海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王明海撤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明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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