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HATTAN”為“曼哈頓”外文名稱駁回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999196號“MANHATTAN KIDS VINTAG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顯著性,其中“MANHATTAN”為申請人真實所在地,且該地區未達到“公眾知曉”的程度。申請商標整體“MANHATTAN KIDS VINTAGE”已具有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有其他與本案情況相類似的商標已核準注冊的情形。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類似案件的法院判決;申請商標在美國的核準證書;“MANHATTAN”在其它類別上的注冊實例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MANHATTAN”為“曼哈頓”外文名稱,是美國紐約轄區和中心區,為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MANHATTAN KIDS VINTAGE”已具有強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義,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請人稱其他相類似的商標已核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