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邦大地”與“萬年大地WANNIANDADI及圖”等商標注冊近似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131187號“萬邦大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978880號“萬年大地WANNIANDAD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字形和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區分性,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與宣傳,已具有極強顯著性并取得一定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產品包裝圖片打印件作為本案主要證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萬邦大地”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文字“萬年大地”僅一漢字之差,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建筑石料、水泥、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屬磚瓦、防火水泥涂層、非金屬建筑材料、涂層(建筑材料)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石料、水泥、水泥管、瓷磚、耐火土、非金屬建筑結構、涂層(建筑材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指代關系,取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