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63949號“居家瘦”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2日對第38163949號“居家瘦”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主要的申請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881346號“居家瘦”商標、第10423298號“居家瘦”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在先宣傳使用“居家瘦”商號、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搶注。
3、被申請人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引證商標授權使用書;
2、申請人商標的使用及宣傳證據。
被申請人主要的答辯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未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亦未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因此,爭議商標應予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在先案例裁定書等;
2、被申請人商標使用情況等。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5月14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核定使用在第10類振動按摩器、奶瓶等商品上,2020年2月7日獲準注冊。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均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是本案申請人,分別核準使用在第5類補藥、中藥袋等商品、第44類醫院、療養院等服務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系程序性規定,我局將結合申請人理由及證據依據《商標法》具體條款審理。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答辯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局認為:
1、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振動按摩器、奶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第5類補藥、中藥袋等商品、第44類醫院、療養院等服務在功能用途、服務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區別明顯,不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應結合在先商號權利人所從事的行業、經營范圍進行判斷,在相應范圍內給予保護。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將“居家瘦”作為商號、商標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振動按摩器、奶瓶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另,爭議商標的文字本身未包含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文字或圖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提交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采取了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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