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和抄襲他人的作品具有著作權嗎?
一、抄襲作品具有著作權嗎?
抄襲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而抄襲并不屬于其中任意一種類型。對作品的內容進行高度的復制,編織成書本,通過改寫作品的名字和著作人,低價賣給不了解的人來收取費用屬于著作權侵權。
抄襲作品沒有著作權,作品擁有著作權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1)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采用什么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二、抄襲作品侵犯著作權怎么舉證?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采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抄襲作品的不具有著作權,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侵權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的行為,自己有損害的結果產生,且這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