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41747號“楚漢CHUHAN”商標撤銷一案
申請人因第7741747號“楚漢CHUHAN”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8]第W001924號決定,于2018年02月05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其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材料,撤銷復審商標在斷路器、繼電器(電的)、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低壓電源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注冊的復審商標向商標局提出三年連續不使用撤銷申請,沒有事實依據。申請人懇請貴委對申請人提供該商標三年連續使用的證據予以確認,對被申請人的無理由申請予以駁回。綜上,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企業信用報告、納稅憑證、商標公告;
2、產品采購合同及發票;
3、包裝盒購銷合同及發票;
4、產品畫冊定制合同及宣傳冊;
5、廠區、車間、倉庫及實物照片。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09年10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1年3月21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信號燈等商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根據申請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是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斷路器、繼電器(電的)、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低壓電源部分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地商業使用。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其與溫州楚漢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顯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間內,顯示的標識為“楚漢CHUHAN”、顯示的商品涉及“開關電源”、“逆變器”。同時申請人提交了其開具給上述公司的發票,顯示的購銷單位名稱、金額、產品名稱、數量等信息與前述《產品購銷合同》相吻合,可以證明前述《產品購銷合同》確已實際履行。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帶有復審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盒購銷合同、發票、圖冊制作合同、宣傳冊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在開關電源、逆變器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開關電源屬于電開關,且本案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斷路器、繼電器(電的)、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低壓電源商品與上述開關電源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在案證據已形成基本的證據鏈,可以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在第9類斷路器、繼電器(電的)、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低壓電源商品上進行了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
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