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一young的家鄉味”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974797號“不一young的家鄉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653521號“YOU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432760號“33號的老YOU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6552394號“YOU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5417242號“YOU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三權利尚不穩定,引證商標四已無效,不應阻礙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系申請人臆造,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三仍為在先申請的商標。引證商標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駁回通知書駁回注冊申請,上述駁回通知書已產生法律效力。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四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之間已不存在權利沖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整體文字構成、呼叫和視覺效果上有明顯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故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在字母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廣告、人事管理咨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不一young的家鄉味”指定使用在第35類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服務等服務上,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識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如果您由關于商標注冊及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系我們,聯系方式為13965191860(微信同號),也可以關注我們的網站www.wuhubest.cn,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