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興食品有限公司“愛百利”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17年08月28日對第17852954號“愛百利”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703236號“百利”商標、第8557774號“百利及圖”商標、第1358957號“百利”商標、第4485887號“百利BERRY及圖”商標、第3518673號“百利BERRY及圖”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均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注冊和使用在第30類調味品上的“百利”商標已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爭議商標的注冊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注冊與申請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爭議商標,屬于明顯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僅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也將會對正常的市場秩序產生不良的負面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以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和(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形式):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相關資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于2018年1月13日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10月21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調味醬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至2026年10月20日。
2、引證商標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谷類制品、調味品等商品上,至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審理時均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3、申請人在食用淀粉產品、調味品商品上注冊的“百利BERRY及圖”商標曾被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行政保護。
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的文字“愛百利”完整包含了知名度較高的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文字“百利”。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谷類制品、食用淀粉、調味醬油、沙拉用調味品、調味醬”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谷類制品、調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其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系對在非類似商品上抄襲、復制他人馳名商標的情形所作的禁止性規定。鑒于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爭議商標在“谷類制品、食用淀粉、調味醬油、沙拉用調味品、調味醬”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是否存在權利沖突的問題進行了審理,并在上述商品上已對申請人商標予以保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本案已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之必要,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有關主張不予置評。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使用在“食用淀粉產品、調味品”商品上的“百利BERRY及圖”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法域內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對此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予以認可。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茶、糖、食品用糖蜜、食用面筋”商品與上述商標籍以知名的“食用淀粉產品、調味品”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區別明顯,兩類商品缺乏關聯性,故爭議商標在這些商品上的使用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不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故爭議商標在“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茶、糖、食品用糖蜜、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已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應具體條款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再予以贅述。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爭議商標本身無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含義,故爭議商標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谷類制品、食用淀粉、調味醬油、沙拉用調味品、調味醬”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愛百利
申請/注冊號:17852954 商標申請日期:2015-09-09 國際分類:30類 方便食品
初審公告日期:2016-07-20 注冊公告日期:2016-10-21 專用權期限:2016-10-21至2026-10-20
申請人:深圳市和興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咖啡調味香料(調味品)(3001)、茶(3002)、糖(3004)、糖(3003)、食品用糖蜜(3005)、食用面筋(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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