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發九五至尊”商標注冊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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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于2017年09月18日對第16156731號“蘇發九五至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在先注冊“蘇”系列商標,享有在先商標專用權。“蘇”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已經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二、申請人的“蘇”系列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構成事實上的馳名商標。三、爭議商標與“蘇”系列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548292號“蘇 S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23562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34908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819746號“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0160913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1228309號“蘇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四、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除申請注冊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了與申請人和其他注冊人在先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如第15876041號“夢云藍”等商標。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光盤證據):
1、爭議商標注冊證明;
2、申請人企業基本情況的證明;
3、“蘇”系列商標注冊證明文件;
4、“蘇”商標持續使用的證明;
5、“蘇”酒2012-2014年部分銷售發票;
6、申請人及“蘇”商標所獲部分榮譽證明;
7、申請人獲得黨和國家領導人視察的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也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更沒有“傍名牌”、“搭便車”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事實,沒有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二、被申請人享有酒盒、酒瓶外觀專利權且區別明顯,享有專利法、商標法的在先保護權。三、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為惡意行為,侵犯了被申請人的權利。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被申請人名下的第9448146號“蘇發”商標、第9870895號“蘇名坊 大青花”商標、第16401817號“古朝九五玉尊”商標的信息檔案;
2、被申請人名下第201530257837X酒盒、第2015303509682酒瓶外觀設計專利官網信息;
3、帶有爭議商標的酒瓶圖片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為:一、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極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二、申請人及系列引證商標經過申請人二十余年的廣泛使用與宣傳,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引證商標三曾于2015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申請人在明知申請人及其各引證商標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多件抄襲知名品牌的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三、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產品已具有極高知名度,更不能證明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足以使消費者區分。綜上,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蘇發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登記信息;
2、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蘇”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
3、第12466511號“天蘊蘇”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第13425472號“水韻蘇”等商標不予注冊決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經異議于2017年8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該商標有效專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二、四至六均為申請人所有,其申請日期、獲準注冊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等商品上,現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3、引證商標三由申請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2009年6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蘭地等商品上。該商標經續展注冊,有效專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該商標被他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現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均由商標檔案等在案佐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結合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結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爭議商標“蘇發九五至尊”與引證商標二、五、六“蘇及圖”與引證商標三“蘇”、引證商標四“蘇”均為文字商標,引證商標一“蘇 SU及圖”為圖文組合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漢字部分“蘇”、引證商標二、五、六的文字部分“蘇”、引證商標三“蘇”、引證商標四“蘇”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系列商標,且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于江蘇地區,均從事白酒生產行業,對申請人的商品及其商標情況理應知曉,故以上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外,申請人稱其“蘇”系列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商標予以保護,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此理由不再予以評審。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為程序性條款,鑒于上述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體條款予以評述,故在此不再贅述。
申請人其他理由與主張,因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第16156731號“蘇發九五至尊”商標
申請/注冊號:16156731 商標申請日期:2015-01-14 國際分類:33類 酒
初審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冊公告日期:2017-08-21 專用權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請人:韓亞
商品/服務項目: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含水果酒精飲料(3301)、米酒(3301)、烈酒(飲料)(3301)、葡萄酒(3301)、燒酒(3301)、黃酒(3301)、酒精飲料原汁(3301)、蒸餾飲料(3301)、酒精飲料(啤酒除外)(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