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林“格瑞森”商標無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請人不服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0000107684號《關于第12218229號“格瑞森”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稱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產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2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被訴裁定,并責令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原申請人成都市興豐家具有限公司的主要理由:一、“瑞森”商標為原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并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爭議商標與原申請人的第1588819號“瑞森ruisen及圖”商標、第4734094號“瑞森”商標、第10983507號“瑞森”商標、第4199796號“瑞森”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在先有多件與爭議商標相類似的商標已被予以撤銷。三、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若爭議商標繼續核準注冊,極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會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以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原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關信息;
2、原申請人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3、原申請人公司簡介及宣傳報道;
4、原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資料;
5、原申請人及其商標的宣傳、銷售等證據材料;
6、相關裁定及法院判決。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商評字[2016]第0000107684號無效宣告裁定書,在該裁定書中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其精神已具體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中,本案將根據原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格瑞森”與引證商標一“瑞森ruisen及圖”、引證商標二“瑞森”、引證商標三“瑞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具有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會對我國的政治制度、宗教、風俗習慣等產生損害的情形。原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上述規定,并以此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以及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原申請人主張該條款,缺乏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申請人不服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為“格瑞森”中文商標,引證商標一由中文文字“瑞森”、拼音及圖形構成,根據中國消費者的認讀習慣,中文文字“瑞森”為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二、三均為“瑞森”中文商標。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及引證商標二、三,且未形成區別于引證商標的新含義,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家具、家具、床墊、金屬家具、沙發、茶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屬家具范疇,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家具門、家具的塑料緣飾商品屬于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的附件或裝飾物,通常與家具配合使用,在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上較為接近,構成類似商品。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軟墊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床墊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上均差別較大,床墊屬于家具,一般在家具賣場銷售,但軟墊屬于家居用品,一般在百貨商場或市場銷售,不屬于類似商品。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共同使用在辦公家具、家具、床墊、金屬家具、沙發、茶幾、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家具門、家具的塑料緣飾商品上,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3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0類辦公家具等商品上,后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提起異議,商標局決定異議理由不成立,該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并于2016年1月21日刊登于商標注冊公告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由成都市興豐木業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0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1年6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等商品上,后于2007年3月13日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成都市興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由成都市興豐木業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08年12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等商品上,后于2007年3月13日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成都市興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三由成都市興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3年9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家具等商品上,后于2016年2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四川瑞森家具有限公司,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四已被商標局核準注銷,該商標已失效,爭議商標與該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根據法院判決,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家具、家具、床墊、金屬家具、沙發、茶幾、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家具門、家具的塑料緣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并存,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軟墊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軟墊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并存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原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所提主張,因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軟墊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第12218229號“格瑞森”商標:
申請/注冊號:12218229 商標申請日期:2013-03-05 國際分類:20類 家具
初審公告日期:2014-05-13 注冊公告日期:2016-01-21 專用權期限:2014-08-14至2024-08-13
申請人:朱云林 商品/服務項目:軟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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