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正祖鋪 城省濟恒遠 杭線葫蘆及圖”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于2017年07月12日對第10855373號“王老吉正祖鋪 城省濟恒遠 杭線葫蘆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引證的第7688號“杭線葫蘆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系申請人母親王寶鈿女士所注冊,王寶鈿女士去世后,三申請人引證商標注冊人的合法繼受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近,圖形部分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其注冊侵犯了三申請人的商標專用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身份證明、公證書、家譜、企業登記檔案、商標檔案、先輩照片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三申請人不享有對引證商標的權利。二、“王老吉”系列產品經答辯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答辯人形成對應關系,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答辯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公司介紹、所獲榮譽、認馳判決等。
經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5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營養補充劑”等商品上,初步審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異議,商標局經審理決定,爭議商標準予注冊,注冊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21日第1472期《商標公告》上。
二、引證商標系本案三申請人母親申請注冊,并于1958年1月9日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公私合營)所有,其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止,引證商標期滿未續展,已為無效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雖為三申請人母親王寶鈿注冊,但已于1958年1月9日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公私合營)所有,該引證商標期滿未續展,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本案三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及侵犯了其在先商標權主張,不予成立。
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第10855373號“王老吉正祖鋪 城省濟恒遠 杭線葫蘆及圖”商標:
王老吉正祖鋪 城省濟恒遠 杭線葫蘆
申請/注冊號:10855373 商標申請日期:2012-05-02 國際分類:5類 醫療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2013-04-27 注冊公告日期:2015-09-21 專用權期限:2023-07-28至2033-07-27
申請人: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醫用生物制劑(0501)、人用藥(0501)、原料藥(0501)、藥物飲料(0501)、醫用診斷制劑(0501)、中藥成藥(0501)、醫用浸液(0501)、生化藥品(0501)、葡萄糖膳食補充劑(0502)、嬰兒食品(0502)、醫用營養品(0502)、醫用營養飲料(0502)、營養補充劑(0502)、獸醫用藥(0504)、醫用保健袋(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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