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侵犯“依云”礦泉水包裝、裝潢糾紛案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下稱石景山法院)對法國依云礦泉水有限公司(下稱依云公司)訴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蒲公英公司)、北京藝夢禹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藝夢禹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蒲公英公司生產、銷售的“聰明泉”純凈水與涉案依云礦泉水在裝潢方面構成近似,“冰純露”純凈水與涉案“依云”礦泉水在裝潢方面基本相同,判令蒲公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承擔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43.8萬元。
來自阿爾卑斯山核心地區的“依云”礦泉水是礦泉水知名品牌,暢銷至全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我國,“依云”礦泉水與同等規格的其他品牌礦泉水相比,價格高昂。
2017年6月,依云公司向石景山法院起訴稱,其生產的“依云”礦泉水自1981年進入我國市場以來,以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純凈無污染的水源深受我國消費者的喜愛和青睞。經過依云公司及其經銷商多年的持續宣傳和推廣,已經在我國市場取得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構成知名商品。為了達到宣傳、區分產品的目的,依云公司為“依云”礦泉水商品設計了特有、具有相當美感和區分力的包裝、裝潢。該包裝、裝潢具有簡潔通透、優雅純凈的特點,在色彩、線條等的使用、搭配和組合方面明顯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包裝、裝潢,在整體上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和辨識度,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依云公司表示,經調查發現,蒲公英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和宣傳的“聰明泉”純凈水、“冰純露”純凈水上使用了與“依云”礦泉水上基本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包裝、裝潢。同時,在蒲公英公司主辦經營的網站、淘寶網網絡直銷店鋪、微信公眾號中,與藝夢禹公司主辦經營的“汾酒中國煙酒藝夢禹”商店內,兩公司分別銷售、展示等帶有與“依云”礦泉水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基本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純凈水商品。依云公司認為,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將上述商品相混淆,或誤認為兩被告與依云公司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的知名商品涉案依云礦泉水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銷毀侵權商品、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蒲公英公司辯稱,依云公司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享有涉案“依云”礦泉水包裝瓶上“山圖形”的著作權,且與在先申請專利的礦泉水瓶相似,故其以包裝瓶整體主張不正當競爭權利和他人的在先權利相沖突。與此同時,涉案“依云”礦泉水商品的包裝與我國市場上銷售的大量的礦泉水及飲用水的商品相比較,都是采用相同或近似的通用或慣用設計,包裝、裝潢并非特有。此外,涉案“依云”礦泉水商品沒有在蒲公英公司所在地及周邊省會城市石家莊宣傳銷售,不構成知名商品。最后,依云公司在此案中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任何依據。據此,蒲公英公司請求法院駁回依云公司的訴訟主張。
藝夢禹公司辯稱,作為蒲公英公司生產的“聰明泉”純凈水、“冰純露”純凈水的經銷商,其事先不知道“聰明泉”純凈水、“冰純露”純凈水為被訴侵權商品,亦無關注所售商品是否存在侵權的義務。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涉案“依云”礦泉水商品在我國境內的銷售時間、區域等因素,且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的事實,涉案“依云”礦泉水在我國境內已具有市場知名度,為一般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知名商品。
“依云公司在‘依云’礦泉水上所使用的包裝僅為普通藍色透明塑料瓶身及瓶蓋,屬于我國同行業經營者所通用的包裝,不能在一般消費者中產生該包裝與涉案商品之間的特定聯系,即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涉案‘依云’礦泉水的包裝不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特有包裝’。”法院表示,“依云”礦泉水的正反面裝潢元素之間的疊加組合的立體效果已經形成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裝潢的顯著性特征,不具有功能性,已為一般公眾所熟知,并且已產生該裝潢與“依云”礦泉水產自法國阿爾卑斯山區以及依云公司之間形成固定的對應聯系,在其商標和商品名稱之外另具有獨立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特有裝潢”。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原被告各自涉案商品的部分裝潢元素不同,但是二者的各個裝潢元素之間的整體排列位置基本相同或近似,且均能通過透明藍色瓶身看到背面藍白色相間的雪山群峰圖案與正面裝潢元素疊加組合的立體效果,均能產生商品來自雪山的聯想效果,因此形成的整體裝潢形象設計和顯著性特征基本近似,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與知名商品“依云”礦泉水及其生產商依云公司之間產生具有某種許可使用的聯系或者具有特定關聯關系,易造成與知名“依云”礦泉水之間的混淆。作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蒲公英公司不可能不知曉“依云”礦泉水的裝潢及其知名度,卻仍然生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裝潢,其借助他人知名商品的聲譽而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意圖明顯,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藝夢禹公司在銷售“聰明泉”純凈水、“冰純露”純凈水時已盡到索證審查的注意義務并已停止銷售,且原被告均未舉證證明或認可藝夢禹公司參與涉案商品包裝、裝潢的設計生產,因此,該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7月24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蒲公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聰明泉”純凈水及“冰純露”純凈水商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因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云礦泉水有限公司造成的影響,并賠償依云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43.8萬元。
法院宣判后,原被告雙方都沒有表示是否上訴,也未接受本報記者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