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懷市博信商貿有限公司“古臺大曲”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98709號“古臺大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1162801號“臺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576433號“古臺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859515號“金古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經過實際的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會使消費者將之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古臺大曲”與引證商標一“臺古”、引證商標二“古臺貢”、引證商標三“金古臺”均包含相同的漢字“古臺”,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義不易區分,共存于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98709號“古臺大曲”商標:
申請/注冊號:2409870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2 國際分類:33類 酒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博信商貿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雞尾酒(3301)、葡萄酒(3301)、酒精飲料(啤酒除外)(3301)、燒酒(3301)、米酒(3301)、烈酒(飲料)(3301)、黃酒(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白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