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號(先行判決)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709號
入選理由
網絡游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近年頻發,引起相關法律問題大討論,產生諸多爭議。本案一審先行判決以5萬余字的篇幅,對網絡游戲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具體的保護路徑選擇、游戲侵權比對的方法、游戲侵權救濟模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明確了游戲情節屬于獨創性表達,可予以保護;未直接將游戲認定為類電作品,而是科學地根據法律漏洞填補方法,類推適用法律加以保護;針對游戲侵權救濟的迫切性,創造性地適用“先行判決+臨時禁令”模式為權利人提供救濟。本案裁判明確了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網絡游戲需把握的核心原則,填補了網絡游戲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理論空白,提出了科學合理的實務操作路徑,為今后其他司法案件的裁判、理論界的研究、游戲開發者與從業者如何有效保護自身游戲并避免侵權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參考。
本案入選“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簡要案情
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和公司)系涉案網頁游戲《藍月傳奇》的著作權人,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英公司)系《藍月傳奇》獨家授權的發行運營公司,亦享有《藍月傳奇》的著作權許可。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認為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峰公司)運營的手機游戲《烈焰武尊》在整體上復制了《藍月傳奇》的基本表達,侵犯了其著作權,故共同起訴請求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發行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宣傳、運營《烈焰武尊》并在仙峰公司的官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盛和公司和愷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3065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在于對獨創性表達的保護,但由于作品類型法定之限制,對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等具備獨創性但未被法律類型化的客體,需要適用法律解釋和漏洞填補規則進行保護。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不僅在連續動態畫面上構成獨創性表達,其情節具體到一定程度并可體現出創作者富有個性的安排時,同樣可以構成獨創性表達。關于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的保護應適用何種規則,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時所規定的類電作品顯然不包括網絡游戲,徑行將網絡游戲認定為類電作品有違文義解釋和立法解釋,對游戲的保護應當考慮適用法律漏洞填補方法。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在獨創性表達上與類電作品相近,從著作權法激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出發,并考慮到為該類游戲進行保護并不會為公眾增加額外負擔的情況下,可以類推適用類電作品的規則處理角色扮演類電子游戲侵權糾紛。涉案《藍月傳奇》在連續的動態畫面及游戲所包含的情節上均具備著作權法保護所要求的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與《藍月傳奇》相同或近似的具體情節,且其部分游戲界面與《藍月傳奇》的游戲界面在外觀上基本一致,故認定仙峰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烈焰武尊》手機游戲。同時,考慮到一審判決暫未生效,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及時提供救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根據盛和公司與愷英公司的申請作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責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審先行判決宣判后,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