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數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手段也日趨復雜多樣。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的行為規(guī)范不能脫離該領域的商業(yè)道德而存在,司法裁判應當發(fā)揮規(guī)則指引作用,培育誠信、公平的網絡倫理。本案被告研發(fā)的自動搶紅包軟件寄生于騰訊QQ的搶紅包服務,能夠實現替用戶自動搶紅包的作弊功能,是一種新類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通過分析此類“寄生型”軟件的不正當性,明晰了自由競爭的合法性邊界,對樹立市場和社會誠信觀念、促進網絡經濟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裁判要旨】
在認定寄生型網絡服務是否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以是否損害競爭秩序為根本標準,重點考察相關領域的商業(yè)道德以及對被寄生的網絡服務的影響、對消費者長期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在進行多元利益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判斷。被訴軟件寄生于騰訊QQ搶紅包服務,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自動搶紅包的作弊功能,系對開放平臺模式下的安卓系統(tǒng)功能的異化使用,將導致原告用戶黏性降低、用戶評價負面等后果,破壞了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違反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互聯網公平競爭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10310號
再審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號
【案情介紹】
兩原告系QQ軟件的開發(fā)和運營主體,QQ軟件提供手動搶紅包功能,即一名用戶可以點擊領取其他用戶通過一對一聊天或群聊方式發(fā)送的電子紅包。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豪公司)是兩款自動搶紅包軟件的開發(fā)和運營主體,通過多個安卓客戶端的手機應用市場以及其運營的兩個網站提供上述兩款軟件的下載服務。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馨公司)是其中一款軟件在華為應用市場、豌豆莢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一旦有用戶發(fā)送紅包,自動搶紅包軟件即可自動領取紅包并自動發(fā)送答謝消息,軟件教程還有“搶紅包防限搶技巧”等內容。僅以華為應用市場、豌豆莢為例,其中一款涉案自動搶紅包軟件的下載量曾分別達到302萬次、268.4萬次。兩原告認為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5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軟件的開發(fā)、運營系架構于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QQ軟件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tài)系統(tǒng),該軟件妨礙兩原告合法提供的QQ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服務而獲利,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院于2021年9月15日判決: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停止侵害、登報消除影響,并分別賠償60萬元和10萬元。
一審宣判后,百豪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百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百豪公司提出的被訴軟件未影響QQ紅包正常運行的申請再審理由,經審查認為,兩原告提供的QQ搶紅包程序及相關服務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需要用戶主動關注紅包信息并手動點擊獲取紅包,以此提升用戶黏性和用戶爭搶紅包的趣味性。被訴軟件通過技術手段在無需人工操作的情況下就能實時獲取紅包信息并自動搶紅包,改變了真實社交狀態(tài)下用戶獲取QQ紅包的方式,進而導致用戶黏性的降低。雖然被訴軟件由相關用戶主動下載并安裝,但該部分用戶的選擇并不能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被訴軟件自動搶紅包本身是一種公平游戲規(guī)則下的作弊行為,對于未安裝被訴軟件的用戶而言,其喪失了公平參與搶紅包的機會和搶紅包的樂趣。被訴軟件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違反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互聯網公平競爭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于2022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百豪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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