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人機交互生成物的法律屬性認定——北京甲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訴北京乙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數字技術、傳統藝術與人機交互相結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構成視聽作品、如何更精細地界定參與創作的不同主體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獨創性認定與避免泛作品化之間的關系、如何劃分創意和創作的邊界等法律問題。本案充分考慮人工智能時代背景下創新的需求和特點,從促進文化娛樂著作權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的角度認為應在二分思路的基礎上對連續畫面的獨創性進行抽層分析,為人機互動視聽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和獨創性來源認定提供了實踐分析路徑。
裁判要旨
1.人機交互短視頻包含基礎展示畫面和人機交互畫面兩個部分。判斷基礎展示畫面是否構成視聽作品,應當將畫面與其所傳遞的內容相分離,對于連續畫面本身的呈現狀態、上下銜接和畫面感的獨創性進行分析。
2.人機交互畫面獨創性是來源于基礎畫面亦或用戶,應當結合用戶的表達空間予以判斷。人機交互的識別、創作過程受控于預先設定的算法、規則和模板或資源。當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內容參數和資源配置單一,用戶對于呈現內容僅需進行機械的調度時,用戶并未就畫面貢獻創造性;當設計者對于內容參數、資源和畫面的基本表達步驟和呈現進行了設計,用戶在人機交互的過程只是把為數有限的圖像或圖樣以自動生成,并在理論上進行無限的排列組合呈現在用戶界面,此時用戶的表達空間有限,用戶在該交互過程畫面應當認為未創造性地提供新的連續畫面,整體畫面的獨創性來源并非用戶操作,而屬于基礎畫面的一種表現方式。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浙0192民初3494號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12535號
案情介紹
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于2021年2月4日上線某短視頻平臺,并在湖南衛視小年夜春節聯歡晚會推廣,其通過設置窗景和紅色紙張、識別用戶鼻尖作為剪刀進行剪窗花并動態展開呈現在屏幕上。二原告認為窗花剪剪特效構成視聽作品,被告認為窗花剪剪獨創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戶且其中的內容為思想或公有領域元素,故認為其不構成視聽作品。
裁判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窗花剪剪作為人機交互形成的視聽成品,判斷其是否具有獨創性,需從基礎展示畫面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人機互動生成內容獨創性來源兩個維度進行分析。
對于基礎展示畫面而言,其從整體畫面來看,其是一個動態的、具有連續性和銜接性的畫面展示過程,從呈現狀態來看,制作者對于畫面元素及其顏色搭配、靜態顯示、動態變化、畫面排布進行了選擇和設計;從上下銜接來看,畫面切換方式、動態變化的過程體現了邏輯和安排;從畫面感而言,其通過渲染窗框、窗簾、城市背景等,配合進度條和剪紙形狀和變換軌跡、展開方式、轉場效果和最終頁面定格等的細節描繪,體現了整體剪窗花的情景設置和裁剪、展開過程的視覺藝術效果和美感。故窗花剪剪特效連續畫面的呈現體現了作者選擇和安排,具有創造性,符合視聽作品連續畫面獨創性的要求。
對于人機交互形成的畫面而言,本案中,窗花剪剪特效主要基于識別鼻尖啟動用戶交互程序,并根據用戶的鼻尖軌跡,在預設的用戶界面將該軌跡予以展示并根據程序設置形成最終畫面。一方面,用戶鼻尖識別的交互,即在剪紙上進行鏤空的過程,該過程畫面是由用戶在體驗特效過程中臨時生成的,并非制作者事先固定的序列畫面,因程序設置、資源調度簡單、機械,雖每個用戶使用特效呈現出來的過程畫面會不一樣,但并未超出特效預設的畫面,不是脫離預設程序之外的創作,該人機交互并未產生新的連續的畫面,未產生新的視聽作品。另一方面,用戶自己對于該交互過程的連續畫面的展示,包括呈現的形式、可視化的過程、并未扮演積極創作角色,其主要進行的是鼻尖軌跡的輸入,對于連續畫面的輸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現該過程、呈現的效果為何,未有創造性的表達,該部分連續畫面內容的獨創性并非源于用戶。故本院認為,用戶在使用窗花剪剪特效過程中,未產生超出基礎展示畫面的新的視聽成品,且對于整體畫面的展示無創造性的表達,其獨創性仍源自特效制作者。故一審法院判決北京乙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宣判后,北京乙科技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