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61495號“TF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對第48961495號“TF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339811號“TF”商標、第6261066號“TF”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爭議商標、引證商標檔案作為主要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8月15日申請注冊,2021年4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香皂等商品上。
2、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均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是本案申請人,分別核準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洗面奶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鑒于《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是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注冊與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體現在其它具體條款之中。故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局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香皂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化妝品、洗面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爭議商標的文字本身不屬于欺騙性標志,亦未包含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文字或圖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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