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路徑——杭州某網絡公司訴汪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入選理由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企業爭奪的核心資源,但數據的保護路徑卻尚無明確立法規定。本案是浙江法院適用商業秘密條款保護數據的最新案例。本案判決針對數據在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三要件上的特征進行認定,界定了企業后臺用戶行為數據的權益基礎和價值內涵,為以商業秘密路徑保護數據提供了研究樣本。同時,本案還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有力保護商業數據權益,規范直播行業生態,彰顯了司法保護數據類商業秘密的決心和力度。
本案入選2022年度浙江法院二十篇優秀案例分析、浙江法院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浙江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杭州法院法護營商典型案事例。
裁判要旨
在審查數據類經營信息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保密性、秘密性、價值性要件時,應結合數據組成和行業特征予以認定:1.網絡原始數據組成的衍生數據或大數據,或網絡公開數據結合其他尚未公開的內容組成新的數據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可認定其具有秘密性。2.對于數據類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應結合行業現實狀態及載體的性質、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來認定,保密措施應以適當為標準。3.直播平臺中獎數據反映經營者特定經營策略及經營效果,體現用戶打賞習慣和消費習慣等深層信息,可為經營者提供用戶畫像,吸引流量,獲得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1)浙8601民初609號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11274號
案情介紹
杭州某網絡公司旗下經營兩款直播平臺,平臺主播獲得用戶打賞禮物兌換現金后按照約定比例向公司分成收益。公司在打賞環節設置中獎程序,將特定比例的打賞金額歸入獎池,在一定禮物贈送周期內,根據后臺配置,由程序算法隨機生成中獎禮物個數索引,用戶有機會從獎池中獲得其所打賞禮物價款的一定倍數返還金額作為中獎獎勵。汪某系杭州某網絡公司前運營總監,雙方簽訂保密協議。汪某在職期間,利用自身賬號權限,登錄查看、分析后臺數據,掌握中獎率高的時間點,通過關聯多賬號進行刷獎,獲得平臺高額獎金;汪某離職以后入職相同行業的另一平臺公司,在自身賬號已被注銷的情形下,仍通過獲取杭州某網絡公司員工胡某賬號的方式,繼續登錄后臺進行刷獎,汪某持續一年多時間多次登錄實施被訴行為,通過數十名主播提現,其在筆錄中自述以此獲利200余萬元。杭州某網絡公司訴稱,汪某上述行為侵犯商業秘密,導致平臺其他注冊用戶基本無法獲取中獎獎勵,平臺的注冊用戶充值大幅減少、用戶流失,情節惡劣,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判決汪某賠償損失390萬元。
裁判內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杭州某網絡公司主張的后臺實時數據遵循用戶的打賞行為實時產生、實時變動,須在后臺登錄相應權限賬號方得查看,杭州某網絡公司對其采取簽訂保密協議等一系列措施進行保護,該些數據具有還原打賞場景、歸納中獎規律的現實價值,還具備預測用戶行為、審視經營策略的深層潛在價值,構成商業秘密。汪某曾為杭州某網絡公司員工,違反保密義務,利用所查看的實時數據,推算未來中獎可能性的高低,伺機刷禮獲得更高的中獎機會,以此獲得高額獎金,還通過掌握多個賬號、向主播返現進行大規模刷獎,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汪某離職后明知杭州某網絡公司不允許他人實施被訴刷獎行為,仍然違規獲取他人賬號繼續實施刷獎進行獲利,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相關規定。汪某的行為剝奪其他用戶正常打賞可能獲得中獎的機會,可能造成用戶流失、粘性下降,破壞后臺禮物打賞中獎實時數據的真實性,干擾杭州某網絡公司的經營決策,損害杭州某網絡公司本因由該商業秘密所形成的競爭優勢。
綜上,一審法院考慮汪某的主觀故意和情節嚴重等因素,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遂以獲利金額200萬元為賠償基數,以侵權獲利的1.5倍確定賠償數額,判決汪某賠償杭州某網絡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宣判后,汪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