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硅基智能”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3076167號“硅基智能”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037174號“硅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570663號“硅基科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上、第10類商品上、第42類服務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處于駁回復審的訴訟程序中,其在先權利并未喪失。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一、申請商標由中文“硅基智能”構成,“硅”為制成電腦核心材料CPU的一種物質,與申請商標中的其他文字結合,并未改變其含義性質。申請商標使用在其指定的第9類數據處理設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術、原料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二、申請商標由中文“硅基智能”構成,“硅”為制成電腦核心材料CPU的一種物質,與申請商標中的其他文字結合,并未改變其含義性質。申請商標使用在其指定的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術、原料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文字,整體含義未產生明顯區分,同時使用在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泵等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三、申請商標由中文“硅基智能”構成,與商標局在第42類服務上引證的引證商標二前兩文字相同,整體含義未產生明顯區分,同時使用在計算機編程、恢復計算機數據等類似服務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使用在第42類服務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務的技術等特點,因此,申請商標使用在第42類復審服務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9類、第10類復審商品上、第42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076167號“硅基智能”商標:
硅基智能
申請/注冊號:23076167 商標申請日期:2017-03-09 國際分類:42類 設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2019-11-06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深圳硅基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計算機系統設計(4220)、計算機編程(4220)、計算機軟件設計(4220)、計算機系統分析(4220)、計算機程序和數據的數據轉換(非有形轉換)(4220)、電子數據存儲(4220)、計算機軟件維護(4220)、云計算(4220)、通過網站提供計算機技術和編程信息(4220)、計算機軟件更新(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