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昆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計算機字庫字體構成美術作品的認定
——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昆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南京中院)
【案情簡介】
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漢儀秀英體(簡、繁)字體。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起先后在第20、24、25、35類商品上注冊了四個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標。其中“笑巴喜”文字除大小外,與漢儀秀英體原始字稿中“笑、巴、喜”三字的筆畫特征相同。昆山笑巴喜公司與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外包裝上使用了上述注冊商標。
法院認為,涉案秀英體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設計者創意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這個過程凝聚著設計者的智慧和創造性勞動。但同時還應當看到漢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征的限制,對于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征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笑巴喜”三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單獨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巴”字未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不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兩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注冊的商標文字部分使用了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應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判決兩公司停止使用“笑”“喜”二字,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8萬元。
【典型意義】
進入數字化新時代,計算機字庫字體由于其在創作手段、創作過程中數字化技術的運用,比傳統鉛字字庫字體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創新和發展。同時也使計算機字庫字體具有極大的美學價值和商業應用價值。本案的裁判積極回應了新時期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糾正了計算機字庫字體保護方式的認識偏差,被高度評價為救活了字庫產業的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大膽保護傳統創新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