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南京飛日強 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虛假宣傳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居公司)訴稱,尚居公司成立于2005年,歷經12年的發展,已成為在南京及周邊地區具有較高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和產業化的裝飾企業。2017年,尚居公司發現同為裝飾企業的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日強公司)經營的網站從色彩、文字、圖片、編排體例等方面抄襲了尚居公司網站的主要內容。此外,飛日強公司還將尚居公司的榮譽作為自己的榮譽廣而告之,屬于虛假宣傳。故尚居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飛日強公司立即刪除侵犯尚居公司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網頁內容并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飛日強公司辯稱,原告涉案網站的獨創性不高,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網站多處編排設計與原告網站存在相同或相似。首先,被告網站首頁的頁面布局,其公司LOGO顯示位置和聯系電話與原告基本一致,網頁中部亦在相同位置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圖片及宣傳文字,圖片及文字在頁面中排列方式與原告內容完全相同。主頁部分的主題設置,其基本模塊及下拉菜單內容與原告網站基本一致,僅將“品牌動態”變更為“最新活動”,主頁背景圖使用位置及文字描述與原告構成相同。其次,通過點擊各主題進行瀏覽,被告網頁呈現內容的方式及相應內容的編排位置均與原告網站相應版塊構成相同或近似,部分網頁內容包括文字、圖片使用方式及排列位置、次序與原告完全一致。最后,被告在資質榮譽部分使用的“2013年中國家居網絡總評網年度人物”、 “365家居寶十佳網絡客服”、“2009長三角風尚設計裝飾企業”等榮譽照片與原告亦完全相同。
【裁判結果】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蘇8602民初564號民事判決:被告南京飛日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其網站侵害原告南京尚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權及構成虛假宣傳的網頁內容;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20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模式的普及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依托電子平臺或互聯網宣傳吸引優質資源和消費群體的重要性,而網站如同企業的電子名片,是企業向消費者傳遞服務信息及品質的高效途徑,消費者可以足不出戶地通過瀏覽網站來了解企業的業務特色、服務理念及信譽信息等。隨之而來的是,企業網站被競爭對手“抄襲”現象也層出不窮。網站抄襲行為會使權利人通過網站布局、文案所呈現的獨特視覺感受淡化,誤導消費者,損害網站運營企業的經濟利益。但如何對網站進行法律保護,網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這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擾。本案裁判認為,網站通過撰寫源代碼將文字、圖片、聲音等組合成多媒體并通過計算機輸出設備進行展示,當網站版面的素材選取、表現形式及內容編排等達到一定獨創性要求,網站整體可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網站設計者通過創作構思將多種元素信息進行整合與排列,以營造豐富的視覺體驗,網站版面設計過程本身亦是一種勞動創造,其特異性體現在對多媒體信息的選擇與編排。精心挑選的內容、素材經過編排整合形成的網站版面表現形式符合匯編作品的概念與特征。著作權是為了保護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做出了創造性勞動的人的利益,當網站設計達到一定獨創性要求,應當依著作權法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被告公司網站與原告網站高度近似的部分屬于原告獨創性的對內容的選擇、整理與編排部分,故被告網站侵犯了原告著作權。
另外,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與服務質量、制作成分、性能、提供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網站頁面能夠起到一定區分和識別市場主體的作用,被告在其網站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宣傳用語、專屬榮譽等,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本案原、被告均屬裝飾企業,業務范圍高度近似、注冊地均在江蘇省南京市,潛在顧客群存在交叉,兩者存在競爭關系。被告上述行為實質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使得消費者對被告企業真實經營規模、信譽產生誤解,本質上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原告正常的商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