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道奇威實業有限公司第15659898號“道奇威”商標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15659898號“道奇威”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W072227號決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撤三字[2021]第W072227號決定認為,申請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間(以下稱復審期間)在第6類墻用金屬包層(建筑)等全部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證據,被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理由成立,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自獲準注冊后一直持續使用在復審商品上,其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的關系。綜上,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申請人與蘇州懶人置家公司、金螳螂公司簽訂購銷協議;
2、2018年1月申請人與云家通商貿有限公司和縣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及對應發票;
3、2019、2021年申請人與云家通電商簽訂合作協議及對應發票、訂單截圖;
4、上海全筑翼家整裝合作協議及對應發票;
5、復審商標使用在產品外觀、宣傳海報等方面;
6、產品檢測報告;
7、復審商標品牌獎杯。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11月6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6類墻用金屬包層(建筑)等復審商品上,于2015年12月28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該復審商標于2021年5月20日被本案被申請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復審期間是否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和合法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中申請人與蘇州懶人置家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無相關發票佐證其實際履行情況;證據1中申請人與金螳螂供應鏈管理(蘇州)有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中約定申請人向金螳螂供應鏈管理(蘇州)有限公司供應“道奇威”、“友邦”集成吊頂系列產品,但其提供的發票中并未顯示商標,不能證明是對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3申請人與云家通商貿有限公司和縣分公司、云家通(蘇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采購合作協議中約定產品范圍包括“道奇威”、“友邦”產品,但申請人提交的發票中或未顯示復審商標,或顯示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電光源道奇威電器樣品包等字樣,不能證明帶有復審商標的復審商品已實際進入市場流通領域。證據3中的訂單截圖均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整裝合作協議中約定申請人提交的產品為集成吊頂,但申請人提交的發票中顯示的商品為有色金屬壓延材等,并不能與合同中體現的商品相對應。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4均不能證明使用復審商標的復審商品已實際進入市場流通領域。證據5為自制的圖片證據,證明力較弱。證據6產品檢測報告尚不能證明使用復審商標的相關商品已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并實際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證據7為申請人的獲獎證明,并未顯示復審商標,與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無關。綜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復審期間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和合法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應予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15659898號“道奇威”商標:
申請/注冊號:15659898 商標申請日期:2014-11-06 國際分類:6類 金屬材料
初審公告日期:2015-09-27 注冊公告日期:2015-12-28 專用權期限:2015-12-28至2025-12-27
申請人:成都道奇威實業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金屬天花板(0603)、金屬建筑材料(0603)、鋁塑板(0603)、建筑用金屬襯板(0603)、金屬梁(0603)、建筑用金屬嵌板(0603)、金屬擱柵(0603)、金屬制屋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