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磊訴安徽甘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安徽甘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森公司)系奶茶品牌“丁先森”的商標權利人,2019年3月17日,甘森公司與閆磊簽訂一份《區域加盟合同》,授權其成為區域經營者并使用“丁先森”品牌,合同對特許經營許可費、許可期間、加盟模式、店面開設等均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閆磊向甘森公司支付代理費300000元,但一直未開出直營店或加盟店。2020年6月11日,閆磊委托安徽潤深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甘森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區域加盟合同》并返還特許經營費。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雙方合同約定,閆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訴請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閆磊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閆磊提起上訴。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02民終252號二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閆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甘森公司故意隱瞞了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甘森公司也不存在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閆磊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但綜合本案事實情況及當事人訴辯主張,考慮到特許經營合同需要以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相關信賴為履行基礎,閆磊已向甘森公司發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案涉《區域代理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支持了閆磊解除合同的訴請。雖閆磊在簽訂合同后未開設區域門店,但也實際占用了甘森公司的經營資源,酌定甘森公司返還閆磊特許經營費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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