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豐禾實業有限公司 “好時節”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0日對第27260852號“好時節”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申請了大量無關聯商標,其申請商標并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業在商標申請上存在的漏洞,而進行惡意搶注,其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當予以宣告無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11月3日申請注冊,2020年9月14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于《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商標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并非基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標注冊申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鑒于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
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是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以及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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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