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瑰寶”商標注冊案撤銷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1731136號“華夏瑰寶”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7254號決定,于2017年07月28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復審商標在2013年9月22至2016年9月21日間(以下稱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有效,決定復審商標在燒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冊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未就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的答辯證據進行質證,無法判斷被申請人真實使用了復審商標。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進行了長期持續性的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廣州拉菲瑪仕琳酒莊有限公司、煙臺金裝華夏葡萄酒有限公司、華上國際葡萄酒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商標使用授權書;
2.“華夏瑰寶”系列產品檢測報告;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與被申請撤銷復審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不相同的部分):
3.“華夏瑰寶”系列產品檢測報告;
4.被申請人參加展會合同、收據及現場照片;
5.宣傳冊、瓶貼等的印刷合同、收據、成品照片;
6.被申請人“華上商城”開發合同、收據及網站截圖;
7.被申請人進駐各大商城合同、收據;
8.銷售發票;
9.“華夏瑰寶”產品外包裝袋子、箱子照片;
10.“華夏瑰寶”廣告合同。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被申請人答辯理由、證據及其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上述證據交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質證意見:被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授權書僅能證明被申請人擁有復審商標。被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或為自制證據、或存在偽造的可能性、或顯示的商標不是復審商標、或缺乏相應的佐證,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黑龍江橡園酒業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日申請注冊,于2002年3月14日核準使用在第33類燒酒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于2007年3月7日轉讓至甘水林(即被申請人)名下。2016年9月22日申請人對復審商標在燒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冊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
如果您關于商標、專利、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系安徽文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也可關注我們的網站www.wuhubest.cn關注咨詢。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指定期間內,復審商標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類燒酒等全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被申請人證據2、3中產品檢測報告僅為質量檢驗,不能證明該產品已實際進入市場;證據4或未顯示復審商標、或顯示的時間晚于指定期間;證據5僅能證明申請人為使用復審商標進行了準備工作,無法證明該宣傳冊、瓶貼已實際進入市場;證據6中開發合同及收據未顯示復審商標,網站截圖顯示的時間為實際截圖時間,不能證明該證據形成時間在指定期間內;證據7、8、10未顯示復審商標;證據9未顯示時間,且為自制證據,在缺乏相應的佐證的情況下,證明力較弱;證據1即便可以認定證據中體現的三家公司為被許可人,但無法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綜上,申請人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在第33類全部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
第1731136號“華夏瑰寶”商標
申請/注冊號:1731136 商標申請日期:2001-02-01 國際分類:33類 酒
初審公告日期:2001-12-14 注冊公告日期:2002-03-14 專用權期限:2012-03-14至2022-03-13
申請人:甘水林***************
商品/服務項目:含酒精濃汁(3301)、酒(利口酒)(3301)、燒酒(3301)、蒸餾酒精飲料(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葡萄酒(3301)、食用酒精(3301)、酒精飲料(啤酒除外)(3301)、黃酒(3301)、酒(飲料)(3301)
含酒精濃汁(3301)、酒(利口酒)(3301)、燒酒(3301)、蒸餾酒精飲料(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葡萄酒(3301)、食用酒精(3301)、酒精飲料(啤酒除外)(3301)、黃酒(3301)、酒(飲料)(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