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特家公司與希藝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12日,王建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牙簽盒(美特家)”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局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8月29日,王建霞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成為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專利號ZL201230008579.8,該專利尚處于有效期內。此后,王建霞與汕頭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簽訂了《牙簽盒(美特家)外觀設計專利權許可協議書》,約定王建霞授權、許可汕頭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對前述專利獨占實施、使用、獨占生產銷售,許可使用期限為該專利權有效期內,同日,王建霞出具《聲明書》表明在該專利許可授權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其放棄訴訟權利而由汕頭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張權利(包括獲得賠償權利)。2015年7月14日汕頭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更名為汕頭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特家公司)。
廣州希藝歐公司(以下簡稱希藝歐公司)委托他人于2015年生產制造被訴侵權產品CEO牌竹牙簽(貨號:Y125)的牙簽盒,該被訴侵權產品2016年7月在互聯網上被公開銷售。美特家公司認為該牙簽盒屬侵犯前述專利權的侵權產品。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希藝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CEO牌貨號:Y125竹牙簽的牙簽盒;希藝歐公司賠償美特家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希藝歐公司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裁判結果】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希藝歐公司辯稱其從2007年開始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直至現在,由此可認定其對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即CEO牌竹牙簽(貨號:Y125)的牙簽盒的事實并不否認,但是否從2007年開始生產,并無證據證實。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產品的形狀,將被訴侵權牙簽盒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圖片比較,被訴侵權牙簽盒在外觀上采用了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近似的設計,且被訴侵權牙簽盒系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內作為商品被交易。被訴侵權牙簽盒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屬侵犯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希藝歐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其也并未舉證證明其依法可以免責,故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美特家公司系本案利害關系人且獲得專利權人的相關授權,但美特家公司訴請的經濟損失10萬元缺乏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全額支持,綜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范圍、侵權產品為包裝物、行業利潤損失合理范圍等,酌定經濟損失為12000元。據此判決,希藝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侵權產品CEO牌竹牙簽(貨號:Y125)的牙簽盒;希藝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美特家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案涉專利產品牙簽盒作為包裝物是同內裝的牙簽一起銷售的,在美特家公司就己方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難以舉證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時,充分考慮到一盒牙簽的市場交易價格以及牙簽盒作為外包裝在作為整體的一盒牙簽的銷售利潤中所占有的比例,從而得出了合理的賠償數額。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且希藝歐公司及時給付了賠償款,產生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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