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一種伺服研配壓力機”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審法律文書
原告觀點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2、依法判令*****銷毀庫存侵權產品;3、依法判令*****銷毀侵權產品專用模具;4、依法判令*****賠償經濟損失240萬元;5、依法判令*****承擔合理支出費用5萬元;6、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負擔。事實和理由:本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原蕪湖奧托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托公司)改制而成,主要從事機械壓力機、伺服壓力機、研配壓力機及配套機械設備,關于申請號為200920299440.6名稱為“一種伺服研配壓力機”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于2009年12月21日由奧托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于2010年10月13日授權公告,授予實用新型證書。2012年10月10日,專利權人變更為本公司,專利合法、有效。2015年9月,本公司發現*****未經本公司許可制造、銷售與本專利相同的伺服研配壓力機,通過研判比較,本公司認為*****制造、銷售的伺服壓力機產品,其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既采用了本專利權利1、2記載的技術方案,同時也采用了權利要求3-9記載的技術方案,即*****制造、銷售的伺服研配壓力機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本公司的專利權。
被告觀點
*****辯稱:1、本公司從未生產、銷售過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經本公司了解,*****公證書所涉內容為案外人杭州金仁汽車車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仁公司)與濟南戎征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戎征達公司)之間發生的買賣關系,與本公司無關;2、*****提供的公證書照片上產品銘牌雖然有本公司名稱,該銘牌涉嫌侵犯本公司的名稱權,本公司將通過適當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案件事實
證據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證據2、專利權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證明本案原告為本專利的專利權人;
證據3、授權公告號為CN201604320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即本專利),證明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證據4、被告工商登記事項,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5、公證書,證明被告的侵權事實;
證據6、差旅費發票5266元、公證費發票,證明合理費用支出;
證據7、銷售差價單,證明本公司銷售專利產品與被控產品的銷售差價,證明本公司實際損失91萬元,加上*****利潤,每臺應在120萬元以上。
*****質證意見,證據1-3無異議,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公證書中所涉產品并非本公司生產,*****應向案外人主張權利;證據6、有異議,發票費用不能證明是調查費用,即便是真實的也應向案外人主張;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
*****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了金仁公司與濟南戎征達公司之間簽訂的伺服研配壓力機采購合同一份,證明被控產品不是由*****生產。
*****質證意見: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合同是否履行不清楚。
為查明被控產品合同履行情況,經原被告雙方同意,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控產品的購買方金仁公司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一份,金仁公司陳述其購買了2臺2000**機械伺服研配壓力機,均是向濟南戎征達公司購買,已支付了2227750元款項也是向濟南戎征達公司支付。
*****對上述詢問筆錄質證意見:該證據不屬于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取證程序違法,被控產品銘牌為*****,為查明案件事實,本公司要求追加金仁公司為第二被告。
*****對上述詢問筆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對*****列舉的證據1-3,*****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4-7,*****對真實性無異議,對上述證據涉及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列舉的證據,經本院核實,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奧托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種伺服研配壓力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號為200920299440.6,并于2010年10月13日獲得授權公告。2012年10月10日,專利權人變更為*****。涉案被控產品系金仁公司從濟南戎征達公司購買,貨款亦支付至濟南戎征達公司。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系一種伺服研配壓力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訴請認為*****生產的產品侵犯其所有的專利權,但經本院核實被控產品系由案外人濟南戎征達公司生產,無論被控產品是否侵權,*****均無需對案外人生產的產品承擔侵權責任,故*****的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至于*****要求追加金仁公司為本案被告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4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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