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勝利第24027470號“芒碭山及圖”商標注冊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027470號“芒碭山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顯著特征,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123173號“橫店萬花園HENGDIAN GRAND GARDE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513584號“芒碭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5500188號“芒碭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648615號“芒碭山Mangdang Mounta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相關公眾尚可區分,共存不致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可被識別為“芒碭山及圖”,其顯著識別漢字部分“芒碭山”與引證商標二、三“芒碭山”及引證商標四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芒碭山”(“碭”為“碭”的繁體)漢字構成相同,分別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裝、運輸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運輸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停車場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裝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旅行預訂、安排旅游、旅行陪伴服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至四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旅行預訂、安排旅游、旅行陪伴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27470號“芒碭山及圖”商標:
圖形
申請/注冊號:2402747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09 國際分類:39類 運輸貯藏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28 專用權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請人:劉勝利
商品/服務項目:旅行陪伴(3911)、旅行預訂(3911)、安排游覽(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