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義萬樂印業有限公司第24032130圖形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403213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479190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378087號“馬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突出的顯著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圖形、圖形部分在表現手法、設計元素、整體構成等方面較為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撲克牌;紙牌;游戲機;滑雪板;釣魚用具;玩具車”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游戲機;體育活動器械;釣具;撲克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中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32130號圖形商標:
圖形
申請/注冊號:2403213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09 國際分類:28類 健身器材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28 專用權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請人:武義萬樂印業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健美器(2805)、旱冰鞋(2809)、羽毛球拍(2804)、運動用護腿(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