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皖民二終字第12號
【裁判要旨】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
文章摘要2:
【摘要1】當事人對該合同的生效有特別約定,即經公證后生效。這是當事人從形式要件上對合同生效條件的約定,即當事人是否辦理公證直接影響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行為可以作為意思表示的方式。就本案而言,當事人雖然未履行協議約定的公證條款,但一方根據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另一方接受的,應當認定當事人通過履行行為變更了所附的公證條款。依法成立的協議因履行行為而實際生效。
【摘要2】我國原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沒有明確禁止商標專用權共有。原商標法未明文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共有,僅針對原始取得的注冊商標,而不包繼受取得的注冊商標。本案爭議商標的專用權共有行為發生在注冊商標的轉讓過程中,并不是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法無禁止不違法”。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性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現行商標法第五條完全明確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共有的合法性。“8.4”三方協議中約定“傻子”注冊商標專用權共有;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原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禁止性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商標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從民法原理看,應當允許兩個以上主體共同享有同一商標權;該約定既是一種私法行為,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下的適法行為。因此,該約定并不違法,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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