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萌動科技有限公司“萌動主義”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5024811號“萌動主義”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704086號“萌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已有其他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商品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產品照片、抖音信息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注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復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5024811號“萌動主義”商標“:
申請/注冊號:65024811 商標申請日期:2022-06-01 國際分類:31類 農林生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大連萌動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人或動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3106)、狗食用餅干(3108)、動物食用糠料(3108)、動物食用谷類(3108)、寵物食品(3108)、動物可食用咀嚼物(3108)、寵物飲料(3108)、寵物用砂紙(墊窩用)(3110)、寵物用香砂(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