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聚飛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飛米feimi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612310號“飛米feim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與我局所引證的第19622345號“米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以上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具備了顯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引證商標權利人杭州米飛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銷,并且無證據顯示該引證商標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資料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不動產管理等復審服務與以上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不動產管理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目的、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別的顯著特征。申請人稱引證商標權利人杭州米飛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已注銷的情況申請人應另案提起,我局對此不予支持。申請商標與以上引證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2612310號“飛米feimi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62612310 商標申請日期:2022-02-15 國際分類:36類 金融物管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廈門聚飛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不動產出租(3604)、不動產代理(3604)、不動產經紀(3604)、不動產估價(3604)、不動產管理(3604)、住所代理(公寓)(3604)、辦公室(不動產)出租(3604)、共用辦公室出租(3604)、居住用不動產代理服務(3604)、商品房銷售(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