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60866號“GO2GO”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360866號“GO2G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和宣傳,已與申請人形成一定的聯系,并經申請人使用已獲得廣大消費者認可。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993886號"go go town及圖"商標、第11935697號"GOGOBIKE"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商標使用材料;申請人網頁銷售截圖;引證商標一、二商標信息;產品2014電視購物影片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24360866號“GO2GO”商標:
申請/注冊號:24360866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6 國際分類:12類 運輸工具
初審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1-28 專用權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請人:江宗奇
商品/服務項目:折疊式電動自行車(1204)、電動運載工具(1202)、電動運載工具(1204)、電動運載工具(1205)、電動運載工具(1210)、自行車車架(1204)、自行車輪圈(1204)、機動自行車(1204)、助力車(1204)、電動自行車(1204)、自行車車筐(1204)、自行車踏板(1204)、自行車車閘(1204)、電動運載工具(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