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咪咕 C 站”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04067號“咪咕 C 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5634577號“咪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所有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第18495997號“咪咕驛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咪咕音樂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商標共存聲明》,聲明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所有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咪咕音樂有限公司均已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構成尚可區分,故不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24504067號“咪咕 C 站”商標:
申請/注冊號:24504067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06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2018-11-20 注冊公告日期:2019-02-21 專用權期限:2019-02-21至2029-02-20
申請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培訓(4101)、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4102)、演出制作(4105)、書籍出版(4104)、流動圖書館(4103)、提供娛樂設施(4105)、電視文娛節目(4105)、提供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