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304010號“紅雙喜”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304010號“紅雙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具有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813376A號“喜雙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0074788號“多本紅雙囍DOBEN RED DOUBLE HAPPINE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32945號“雙喜SHUANGX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416891號“雙喜SHUANGX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70253號“雙喜DOUBLE HAPPINE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565400號“雙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21951252號“紅只喜HONGZHix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60745868號“紅雙喜優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15148741號“龍鳳紅雙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1843864號“龍鳳紅雙喜LONGFENGHONGSHUANGX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33878865號“龍鳳紅雙喜LONGFENGHONGSHUANGX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3565395號“雙喜DOUBLE HAPPINES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在第16類及第21類上已申請注冊商標。在第21類上已有第62572859號“紅雙喜”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實際使用圖片、微信公眾號截圖、淘寶店鋪截圖、銷售合同、發票等作為本案證據資料。
經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二已經我局駁回決定予以駁回,該決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二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2、引證商標四已經我局撤銷決定予以撤銷,該決定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13日第1791號《商標公告》上,故引證商標四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3、引證商標十一已經我局不予注冊復審決定不予核準注冊,該決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十一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紅雙喜”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至十、十二在文字構成、呼叫以及含義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成套杯、碗、碟;紙或塑料杯;一次性盤子;家用海綿;飯盒;碟;杯;飲用吸管;家庭用陶瓷制品;拖把”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拖把、家務手套、燉鍋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至十、十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證據部分為自制圖片資料,部分銷售合同未體現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飲用吸管等商品或未體現申請商標,加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體現的商標與本案商標不同,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至十、十二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三、五至十、十二相混淆。
另,申請人第62572859號“紅雙喜”商標申請日晚于引證商標一、三、五至十、十二,且已經我局駁回決定予以駁回。因此申請人該商標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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