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貂線纜有限公司“歐美金貂”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7日對第52635717號“歐美金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第11939584號“金貂 LIGHTING STAR”商標、第47036734號“金貂JIN DIA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個體工商戶與申請人處于相同區域江蘇淮安,應當知道申請人商標情況。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模仿,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性。由美國照明之星公司授權申請人使用的引證商標在電線電纜行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而作為同一區域的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明顯是想傍名牌,是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的抄襲、模仿,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或使用會誤導相關公眾和廣大消費者,產生諸多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總則》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執照股東信息;
2、關聯公司執照信息、注冊商標信息及商標注冊證書;
3、引證商標授權、許可備案資料;
4、所有含“金貂”和“線纜”組合成立的公司注冊資料;
5、被申請人所成立個體戶及公司執照資料信息;
6、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圖;
7、被申請人早于2014年就申請電線電纜商標事宜;
8、網絡搜索關鍵詞“金貂線纜”或“歐美金貂線纜”信息;
9、部分金貂電線電纜認證證書及榮譽證書;
10、部分金貂電線電纜合同及發票;
11、部分與各大裝修裝飾等平臺合作協議;
12、品牌活動宣傳資料;
13、最近幾年包含引證商標的他人商標申請資料。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21年8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線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日期,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2類電線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3、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3可知,申請人已獲得美國照明之星建材有限公司授權使用引證商標一、二,因此申請人為本案適格主體。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屬于總則性條款、《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在《商標法》中亦有所體現,我局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線識別線、絕緣銅線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電線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電線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冊商標,我局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進行保護,故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該部分類似商品上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進行審理。
鑒于申請人并未就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合理期限內,引證商標一、二所標示的商品在銷售、宣傳范圍、市場規模、公眾知曉程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故爭議商標在電感線圈支架等商品上的注冊不致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前,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感線圈支架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其具有除代理、代表關系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其商標存在。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我局經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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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電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線識別線、絕緣銅線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2635717號“歐美金貂”商標:申請/注冊號:52635717申請日期:2020-12-30國際分類:第09類-科學儀器商標申請人:晉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