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日RUI RI”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681794號“睿日RUI R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666435號“RUIR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1355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307133號“路米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文字部分“RUIRI”與引證商標一文字部分“RUIRI”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消費者的視覺印象等方面較為相近,整體上難以區分,雙方商標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能源管理用電氣控制設備;配電箱;電動控制裝置”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開關;升降機操作裝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在“能源管理用電氣控制設備;配電箱;電動控制裝置”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能源管理用電氣控制設備;配電箱;電動控制裝置”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