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佳美文具有限公司 “洞洞筆”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408415號“洞洞筆”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p>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23351891號“洞洞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采取措施,申請商標在引證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在先大量使用,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p>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現為有效在先申請商標?! ?/p>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洞洞筆”與引證商標文字“洞洞筆”文字構成相同,兩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注冊人是否惡意搶注不是本案依法審理的范圍,申請人可另行提出評審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408415號“洞洞筆”商標:
申請/注冊號:23408415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05 國際分類:16類 辦公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2020-08-06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中山市佳美文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書寫材料(1614)、文具(1611)、學校用品(文具)(1611)、自動鉛筆(1614)、書寫工具(1614)、活動鉛筆(1614)、炭筆(1614)、繪畫筆(1614)、畫筆(1614)、